关注北京日化协会
微信公众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含牙膏,下同)标签管理工作,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适老化需求,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便利化,助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妆〔2025〕1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自2026年2月1日起试点通过电子标签方式标注化妆品中文标签,试点工作为期3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参与电子标签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址位于本市辖区范围内且符合《通知》要求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经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
2.具有与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并配备管理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试点范围:
1.过去两年内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被依法处罚的;
2.过去一年内未按照规定提交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的。
(二)试点企业可自行建设或使用第三方技术机构建设的电子标签系统,系统应符合《通知》中关于电子标签系统的要求。
二、试点申请与退出
(一)申请提交。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申请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申请企业)应提交《北京市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及相应证明材料(PDF电子文档),至注册地址所在地市药监局各分局(联系方式见附件2)。
(二)审核遴选。各分局对试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择优向市药监局推荐(附申请材料)。试点申请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证明材料存在虚假情形的,试点期间不再接收该企业的试点申请。
(三)评估确认。市药监局对各分局推荐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并通过市药监局网站公布。网站地址:https://yjj.beijing.gov.cn/。
(四)试点退出。试点企业因自身原因等拟退出试点工作的,应提前向所在地分局报告,经市药监局确认后终止试点。市药监局将对外公布的企业名单进行动态更新。
三、监管要求
(一)市药监局加强对全市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局部署要求推进落实。各分局加强对辖区试点工作的宣贯指导、沟通服务,做好试点申请资料审核、推荐、存档和试点企业的日常监督,必要时对电子标签系统建设运维主体开展延伸检查等。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以下简称市化妆品审查中心)对使用电子标签的普通化妆品开展备案整理和备案核查,必要时开展备案后现场检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