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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 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
来源: | 作者:北京日化协会 | 发布时间: 2023-11-24 | 12 次浏览 | 分享到:

14.支持企业“走出去”。支持“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建设,打造国家对外科技合作创新高级别平台。支持在京建设数字丝绸之路经济合作试验区。支持在京成立绿色丝绸之路建设专业组织。鼓励北京进出口环境产品和服务,开展与环境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双边及多边合作项目。继续实施“一带一路”卫生健康国际合作项目和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中心品牌项目。完善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推动对外投资电子证照应用推广,优化京企“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设立投资促进站点,加快培育世界一流的境外投资专业机构。

(四)完善公共服务政策环境

15.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在重点园区率先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100%全程网办,新业态、新模式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最多跑一次”。在已制定强制性标准等领域,探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审批改备案、告知承诺制。打造外商投资一站式服务体系,探索制定重点领域投资指引,为高频事项提供综合服务和办事指南。促进更多电商平台便捷利用专利权评价报告。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支持北京积极参加市场监管总局与境外竞争执法机构开展的交流合作。

16.建设创新成果转化运用体系。支持成立科技类国际标准组织和产业联盟组织。搭建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设立北京文化创意版权服务机构,探索创新作品创作过程版权保护,优化版权登记服务。开辟创新药发明专利保密审查绿色通道。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一站式综合服务。研究探索在重点前沿科技领域建立专利池市场化运营机制。发挥国家级运营服务平台作用,完善专利开放许可运行机制,打造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枢纽平台。构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专业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探索优化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模式,深化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保险机构拓展海外知识产权保险等服务。优化著作权及专利权质押登记流程,简化企业融资手续。优化技术出口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区域协同工作机制,推进京津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一体化。对于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大众市场软件(不包括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软件)及含有该软件产品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转让或获取企业、个人所拥有的相关软件源代码作为条件要求。

17.创新人才全流程服务管理模式。便利引进人才签证办理,为短期来华科研等提供签证便利。为持有居留许可的外籍专家入出境提供通关便利。允许在京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停居留期限。对拟在京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签发2年以内有效的签证或居留许可,且允许随行家属享有与其相同的停居留期限。在全市范围推广外国人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许可“一口受理、并联审批”。持有效签证或居留许可拟在京工作的外籍高端人才可在境内直接办理工作许可。支持在京高等学校国际学生按有关规定勤工助学。探索建设外籍人才办事“单一窗口”,推动跨部门一站式办理、跨地区信息互通互认。推动在京成立国际人才合作组织。优化在京外籍人才薪资收入汇出业务办理模式。

18.构建公平透明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通过需求调查或前期设计咨询能够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无需与供应商协商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应说明采用该方式的理由。便利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分网作为单一电子门户提供包括中小企业认定事项在内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全部信息,尽可能向中小企业免费提供招标文件,并通过电子方式或其他新型信息通信技术开展采购。采购人在制定、采用或适用技术规格时,可以促进自然资源保护或环境保护为目的。如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行为提出质疑,鼓励采购人与供应商通过磋商解决质疑;采购人应对相关质疑给予公正和及时考虑,且不损害该供应商参加正在进行的或未来进行的采购以及投诉或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涉及政府采购投诉解决前的快速临时措施,以保护提出投诉的供应商参加采购的机会,并确保采购人遵守政府采购规定。如采取临时措施对包括公共利益在内的有关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后果,则可不采取行动;不采取行动的合理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

(五)强化权益保护机制

19.打造一流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打造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坚持高标准建设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坚持高水平运行北京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打造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北京样板。完善域外法查明平台,明确涉外纠纷法律适用规则指引。支持国内外商事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等在京发展。支持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做大做强。研究探索授权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决定并由法院依法执行的制度。推进仲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优化法人治理结构,探索专业领域仲裁规则。支持仲裁机构人才队伍国际化建设,给予仲裁机构聘请的外籍工作人员签证便利。建立完善涉外律师人才库。

20.完善争议解决机制。探索制定临时仲裁庭仲裁涉外纠纷的规则。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建立涉外商事案件专业调解前置机制。鼓励外籍及港澳台调解员参与涉外纠纷解决。支持仲裁机构与法院、行业管理部门合作,建立专业领域仲裁案件专家咨询、信息通报以及资源共享机制。强化诉讼与仲裁、调解、公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非诉讼方式有机衔接。

21.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探索建立分级分类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积极参与并推动标准必要专利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研究与完善。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依法保护国外地理标志的意译、音译或字译,并适用法定救济程序。加强对遗传资源的专利保护,试点实施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及跨部门信息共享制度。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协调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效衔接,健全联合惩戒机制。优化知识产权司法资源配置,加大案件繁简分流、诉调对接、在线诉讼等工作力度。对经营主体提出的知识产权相关救济请求,在申请人提供可合理获得的证据并初步证明其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即将受到侵害后,依照有关法律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信息国际交流,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完善海外知识产权重大事件快速响应和纠纷信息通报研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纠纷应对指导服务。

(六)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22.建设风险防控协同监管体系。深入贯彻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出口管制、网络安全审查、文化产品进口内容审查、反垄断审查等各项管理措施,强化风险防范化解,细化防控举措,建立完善与高标准经贸规则相匹配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协同监管,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监管体系,统筹推进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金融监管等。支持北京依法依规归集有关领域公共数据和部门管理数据,探索建立外商投资信息共享机制,依托信息技术创新风险研判和防控手段,不断增强风险处置能力。

23.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完善文化领域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风险防控机制,准确把握风险挑战,加强风险研判和安全预警,推进联合巡查,加强执法检查,持续深入开展文化领域风险排查,精准防控风险隐患,筑牢文化安全底线。健全金融风险防控机制,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加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体系,形成金融风险预警预防和化解工作合力。坚持金融业务持牌经营和同类业务同等监管要求,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治理,保障金融有序竞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完善金融风险应急预案,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防范化解风险,逐步建立风险准备金、投资者保护基金等风险缓释制度安排,强化地方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压实政府部门、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各方责任,加强属地和监管部门工作协同,推进金融领域管理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和跨境风险处置合作。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范生物安全风险,加强人类遗传资源安全与生物资源安全联防联控,强化对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活动的监管,提升生物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活动的风险防控和应急预警能力。深化健康医疗安全监管,深入推进监管技术手段创新,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提升风险防御、预警、处置能力,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动态监督监测。属地监管部门全面落实全过程管理要求,健全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全过程追溯体系,实现药品和医疗器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责任可究。完善企业境外安全和权益保护联动工作机制。建立数据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