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协会每季度向会员赠送协会刊物《北京日化》,定期(每半年)通报本会工作动态及上级有关精神。
第四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四条 协会对按时缴纳会费和主动与本会保持联系的会员,实行参加活动优先,活动收费优惠。
第十五条 对为协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在协会网站、刊物等媒体上进行书面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协会章程、规则的会员,协会可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进行提醒,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记录档案制度,受到协会奖励和批评的,记入诚信档案。
第五章 退 会
第十八条 会员自愿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协会秘书处。协会理事会批准退会报告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秘书处书面通知要求退会者。
第十九条 会员未按时办理会员年度注册,迟交年度会费逾期达一年者,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2017年10月20日修订并发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