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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化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bdca | 发布时间: 2018-12-03 | 1084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密切协会与会员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北京日化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日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五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北京地区从事日用化工科研开发,生产制造及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方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入会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向北京日化协会秘书处领取入会申请表和协会《章程》。

第七条  申请单位在认真阅读《章程》并填写申请表后,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单位营业执照等证实性资料递交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接受申请表后应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由秘书处及时告知入会申请单位结果,对做出批准入会决定的申请单位将统一颁发会员证书并收取当年会费。


第三章  会籍管理


第九条  秘书处设专人管理会籍,建立会员单位资料库,会员应设联络员一名,负责与协会日常的联络工作。如需更换会员联络员,应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

第十条  协会将经常与会员单位保持联系,了解会员情况,广泛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会员单位解决问题和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意见,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十一条  会员应根据《北京日化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会员年度会费应在每年会员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之前两个月内缴纳;新会员在批准入会后的一个月内缴纳。会员单位如有特殊困难,可要求减免会费,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由秘书处报经理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理事或常务理事代表;

(二)变更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