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供应商审核应遵循合法、公正、协调的原则。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通过供应商审核能够切实增强对物料品质的管控,使物料满足化妆品生产需求,有效降低来源于物料的安全风险。
第七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制定供应商准入要求,建立供应商档案。对供应商生产/经营状况、生产能力、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供货期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第八条 供应商的审核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资料审核和/或现场审核的形式。原则上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在物料入库前完成对供应商的审核。
第九条 对供应商开展的资料审核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应商持有的合法且有效的资质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
(二)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供应物料的种类和规格清单;
(四)供应物料的质量规格文件;
(五)供应物料的生产原理以及完整生产过程简述或简图;
(六)供应物料的执行标准和检验标准;
(七)与供应物料同批次的合格检验报告;
(八)执行的与物料质量和安全性相关的管理制度清单或保障措施的概述;
(九)能够证明供应物料符合化妆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除上述内容外,进口物料还需审核物料通关证明文件以及物料经原产国/原产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允许生产使用或在物料原产国/原产地已上市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对提供物料为化妆品原料的供应商,应对其供应的原料是否收录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和是否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对处于监测期内的新原料,应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审核和管理。确保原料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的原料,应核实供应商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原料,应核实供应商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对提供物料为化妆品包装材料的供应商,应对其供应的包装材料是否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QB/T 1685《化妆品包装外观要求》及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
包装材料涉及商标、条形码印刷的,还应提供供应商印刷商标、条形码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当资料审核不足以证明供应商资质或不足以证明供应物料能够满足化妆品生产需求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可与供应商协商进行现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