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在对物料供应商开展现场审核前应制定明确的审核计划并告知供应商,经双方确认后开展现场审核。
第十四条 现场审核的过程不得对供应商的生产操作和产品质量产生干扰;审核人员应按照供应商的相关管理制度进入生产操作区域。
第十五条 现场审核应优先选择与物料质量和安全直接相关的生产环节进行,如生产车间、库房、检验室等。现场审核内容包括生产环境、工艺流程、生产记录、出入库记录、检验记录等。
第十六条 现场审核过程中,如需收集相关资料、信息(文件复印件、录音、拍照、录像等),应经审核双方确认后进行。
第十七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妥善保管供应商提供及通过现场审核获取的文件、资料、信息。未获得供应商同意,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不得将上述文件、资料、信息用于供应商审核之外的其他商业用途。
第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可根据物料管理情况建立评估制度,对供应商定期进行综合评价。对供应产品质量、交货能力、技术水平、产品合格率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对已完成审核的供应商应做出审核结论,可按照审核结论设立供应商等级。
第二十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供应商可评定为合格的供应商:
(一)具备供应商的合法资质;
(二)供应物料的种类和规格清单内容清晰,分类合理;
(三)供应物料的质量规格文件、生产原理、完整生产过程简述或简图、物料的执行标准和检验标准、检验报告的内容完整、真实、准确;
(四)执行的与物料质量和安全性相关的管理制度清单或保障措施概述内容明确;
(六)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其中化妆品原料和直接接触化妆品内容物包装材料的生产企业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七)了解化妆品行业情况,能够充分证明供应物料符合化妆品法规、产业政策、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八)与物料相关的生产经营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
(九)使用供应物料生产的化妆品未发生大规模不良反应且在安全、功效方面不存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供应商按照时间或物料供应频率开展审核,原则上每年度审核次数不超过2次,因供应商发生较大变动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发生以下情形,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可对供应商进行重新审核。
(一)供应商发生重组、兼并等组织结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