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构建公平透明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通过需求调查或前期设计咨询能够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无需与供应商协商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应说明采用该方式的理由。便利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分网作为单一电子门户提供包括中小企业认定事项在内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全部信息,尽可能向中小企业免费提供招标文件,并通过电子方式或其他新型信息通信技术开展采购。采购人在制定、采用或适用技术规格时,可以促进自然资源保护或环境保护为目的。如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行为提出质疑,鼓励采购人与供应商通过磋商解决质疑;采购人应对相关质疑给予公正和及时考虑,且不损害该供应商参加正在进行的或未来进行的采购以及投诉或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涉及政府采购投诉解决前的快速临时措施,以保护提出投诉的供应商参加采购的机会,并确保采购人遵守政府采购规定。如采取临时措施对包括公共利益在内的有关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后果,则可不采取行动;不采取行动的合理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
(五)强化权益保护机制
19.打造一流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打造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坚持高标准建设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坚持高水平运行北京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打造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北京样板。完善域外法查明平台,明确涉外纠纷法律适用规则指引。支持国内外商事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等在京发展。支持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做大做强。研究探索授权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决定并由法院依法执行的制度。推进仲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优化法人治理结构,探索专业领域仲裁规则。支持仲裁机构人才队伍国际化建设,给予仲裁机构聘请的外籍工作人员签证便利。建立完善涉外律师人才库。
20.完善争议解决机制。探索制定临时仲裁庭仲裁涉外纠纷的规则。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建立涉外商事案件专业调解前置机制。鼓励外籍及港澳台调解员参与涉外纠纷解决。支持仲裁机构与法院、行业管理部门合作,建立专业领域仲裁案件专家咨询、信息通报以及资源共享机制。强化诉讼与仲裁、调解、公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非诉讼方式有机衔接。
21.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探索建立分级分类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积极参与并推动标准必要专利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研究与完善。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依法保护国外地理标志的意译、音译或字译,并适用法定救济程序。加强对遗传资源的专利保护,试点实施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及跨部门信息共享制度。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协调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效衔接,健全联合惩戒机制。优化知识产权司法资源配置,加大案件繁简分流、诉调对接、在线诉讼等工作力度。对经营主体提出的知识产权相关救济请求,在申请人提供可合理获得的证据并初步证明其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即将受到侵害后,依照有关法律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信息国际交流,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完善海外知识产权重大事件快速响应和纠纷信息通报研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纠纷应对指导服务。